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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 道歉又赔钱 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2019-03-28 00:00:00.0

 

       

       327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件,最终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23000元。
        20181013日,张某受雇请在旺苍县一水泥厂洗澡堂外洗瓷砖,张某看见秀梅(刚满18岁)在女浴室内洗澡,就用自己的手机对其进行偷拍。被秀梅发现后,秀梅短信告诉给了父亲。秀梅的父亲来后,张某与其父亲发生争执。秀梅随后报警,派出所到达现场后,将张某及其手机带走,后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处分,同时将手机内拍摄视频删除,并证实该视频未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进行传播。后秀梅经广元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紧张状态、急性应激反应可能性大,且患有中度抑郁症状,花去住院医疗费2469元。而后,秀梅要求张某为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不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其医疗费2469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就秀梅的精神损失30000元的主张能否受到法律的支持,展开了激烈辩论。张某的委托律师认为,张某偷拍秀梅洗澡视频属实,偷拍后没有传播,没有给秀梅造成精神损害,虽有轻度抑郁但不构成伤残,秀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的请求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秀梅的代理人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则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已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张某违反社会公德,采用偷拍秀梅洗澡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秀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何恩乾律师则认为,依据法学理论,精神损害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损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损害两种形式。通俗一点讲侵犯物质性人格权益是可以直接用数据表示的,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司法实务中侵犯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多以构成伤残为条件;而精神性人格利益,是不能用数据直接量化,损害的是自然人内心的安宁。自然人精神性人格损害,表现为痛苦、郁闷、恐慌、绝望、自杀等。张某偷拍秀梅洗澡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秀梅精神性人格权(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对秀梅承担精神损失,已抚慰秀梅内心的创伤。何恩乾律师的代理观点当庭受到法官的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张某当庭向秀梅出具书面认错书,赔礼道歉,赔偿秀梅因侵犯隐私权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车旅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的协议;同时,张某也自愿承担了秀梅向法院缴纳的诉讼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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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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