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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离婚 妻子又嫁人
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2019-05-16 00:00:00.0
“你不同意离婚,我就去另行结婚了,看你离不离!”这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给对方说的一句气话。可是,旺苍县境内真还有这大胆的妻子。5月13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妻子与丈夫离婚,同时判决妻子因构成重婚罪,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坚决不同意 家住旺苍县正源乡的张芳与王学明系夫妻关系。1991年12月20日,双方在在旺苍县正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8月2日生育长子,1998年7月10日生育次子。2001年开始,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王学明有动手殴打张芳的行为。王学明为避免在家与妻子再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于是,他采取外出打工走一走的方式来缓解夫妻间的矛盾。在2007年11月王学明外出务工,张芳一直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王学明在打工期间也很少与张芳有联系,时间一晃就是几年过去了。在此期间,张芳给王学明打去电话告诉他,叫他回来离婚。如果不回来离婚,她就要与他人结婚生子了。2014年1月,经人介绍张芳认识了辖区黄洋镇大龄青年李某。很快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王学明在打工期间,获知妻子与他人已“结婚”,当时的他还在想,看看妻子有没有回心转意。2015年1月,王学明从老家获得消息,张芳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此时的他还是在原谅她,允许她犯错误并改正错误。他告诉自己,为了一个完整的家,为了两个娃娃的成长,他决意不同意离婚。张芳在多次电话要求王学明回来办理离婚手续不成后,于2016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王学明离婚。在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张芳与王学明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遂判决张芳不准许离婚。这次,王学明认为张芳起诉离婚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她应该有回家与他一起继续生活的可能。可是,张芳在法院判决后还是没有回去,仍然与他人在一起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后,张芳为了早日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也曾再次向法院起诉,终因王学明不愿意离婚而不出庭不便处理,张芳向法院撤回了对王学明的离婚诉讼。2018年6月,张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离婚主张。 丈夫怒不可遏 状告妻子与他人重婚罪 法院受理章芳的离婚案件后,依法向往学明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这次,王学明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感到张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并多次谅解她,她不思悔改,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她的行为不可饶恕。同年7月,王学明专程从山东工地赶回老家,来到旺苍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以书面的形式控告张芳与他人涉嫌犯重婚罪,请求依法查办。他在控告书中称:“1991年12月20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在正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93年8月2日生长子,1998年7月10日生育次子。2007年控告人外出务工挣钱养育子女和家庭,而被控告人张芳在家不好好养育和教育子女,恪守妇道,却红杏出墙与他人有染。控告人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对其多次规劝,被控告人却有恃无恐,居然于2012年与旺苍县黄洋镇一村民柳某一起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至今,时间长达七年之久。控告人多次规劝被控告人改邪归正,被控告人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多次向控告人提出离婚,其行为致使控告人忍无可忍。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重婚罪;被控告李某明知被控告人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居,且生育一子女,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二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 制度,对社会有巨大的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配偶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旺苍县公安局受理了王学明的控告后,决定立案受理。由此,张芳对王学明的离婚诉讼被旺苍法院裁定中止。 案件侦查终结后,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张芳与李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3月21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芳与李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张芳与李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妻子离婚获支持 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19年3月29日,旺苍县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张芳起诉王学明离婚诉讼。在庭审中,王学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恩乾向法庭举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张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犯重婚罪的事实,婚内存在重大过错,给王学明造成心理伤害,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芳与王学明婚后因家庭琐事不和,并常有争执,甚至是肢体冲突,尚不致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张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张芳起诉与王学明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张芳犯重婚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王学明主张婚内赔偿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应予以支持。其请求赔偿金额2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赔偿5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准许张芳与王学明离婚,由张芳赔偿王学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作者;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
阅读链接:《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