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
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2024-01-01 00:00:00.0
原创 石聪华律师 2024-01-01 发表于四川
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
基本案情: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新区锦城小学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为其的物业服务。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派其员工李某某在成都高新区锦城小学从事水电工工作。
2016年7月31日,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新区锦城小学合同期满,成都高新区锦城小学与成都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7月31日,李某某向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与成都恒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成都高新区锦城小学从事水电工工作。2023年3月24日,李某某办理退休手续。
2023年2月9日,李某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2月9日,该委以李某某已满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石聪华律师应诉,向法院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确认劳动关系需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人民不予受理。李某某请求确认在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期间,与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前提,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李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
二、李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某请求确认在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期间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6年7月31日申请辞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李某某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时至今日已过6年多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超过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问题:本案李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本案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在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李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应先裁后诉,李某某于2023年2月9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栽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31日终止,李某某于此时应当知道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其主张权利,但李某某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李某某于2023年2月9日才向四川集强物业智能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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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石聪华 联系电话:1390812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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