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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2024-01-01 00:00:00.0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创 石聪华律师 2023-12-13 17:53 发表于四川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22年1月,严某某、赵某某、唐某某三人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挖机经营,1月25日,赵某某、唐某某两人及同路人何某某到仪陇,从谭某某处购得二手挖机一台,总价68880元,由赵某某预支28880元,将挖机提出并背运至巴中魏某某修理厂修理,购买、运输、油费、修理费等共计136620元,挖机运至大两镇保卫村挖路采木。截止8月18日,合伙人实际投入情况为:赵某某投入31000元,严某某投入20000元,唐某某投入81585元,至8月20日三人股份占比及实际投入维持上述情况不变。2022年3月16日,唐某某、赵某某、严某某等在严某某家商议赵某某退伙事宜;赵某某因家里困难,需要用钱,提出退伙,退伙后,在雨季后继续开挖机,按吨位或月薪发放工资;严某某在商议时的意见是,现在退可以,钱退不出来,月薪制我们不得雇,退股先把挖机的本钱弄回来才得退,股金放在那儿。唐某某、赵某某、严某某在协商的过程中,对合伙期间的账务进行了清算。

      挖掘机购买、维修后,运至旺苍县大两镇金光村,在严某某经营的山林装运木材和对运输道路进行维护;2022年2月,由赵某某操作,2022年3月,严XX跟随赵某某学习操作挖掘机;2022年6月,赵某某未再操作挖掘机,由严某某安排严XX独立操作,并由严某某、赵某某、唐某某三人向严XX支付报酬。2022年8月20日,在现场的严某某要求严XX启动挖掘机,严XX对严某某说,挖掘机停放的路段很虚,不能动,需要砌墙,严某某叫动一下,操作的过程中翻车,导致严XX受伤。

      严XX当即被送往旺苍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9月14日,严XX在旺苍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出院中医诊断:1、骨折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2、双下肢截瘫;3、胸腰椎管骨性狭窄;4、腰骶横突骨折;5、蛛网膜下腔出血;6、导管相关性尿路感染。出院情况:切口愈合,疼痛缓解,复查X片提示骨折对位好,内固定在位。双下肢肌力、感觉较入院有明显恢复,大小便仍失禁。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行进一步康复治疗。2022914日,转入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5天,于2022年11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腰椎骨折;2、导管相关性尿路感染;3、院外压疮;4、睡眠障碍;5、肝损伤;6、左外耳道耵聍栓塞。出院医嘱:1、建议佩戴支具坐起,避免跌倒,建议全休叁月,加强营养;2、出院后1月、4月、10月复查腰椎CT检查;3、康复医学科、骨科门诊随诊,随诊复查肝功能、血脂等相关检查。2022年11月8日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33天,于2022年12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1、马尾综合征;2、L3爆裂性骨折;3、神经源性膀胱;4神经源性直肠;5、附睾炎;6、尿路感染;7、双肾尿盐结晶;8、低钠血症;9、腰椎轻度退行性变。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继续清洁间歇导尿;2、定期复查肝肾功、尿常规、尿细胞培养,每半年至一年复查尿流动力学检查、泌尿系彩超,术后半年、一年复查腰椎X片;3、定期康复科随访,骨科、肾脏内科、泌尿外科等科室门诊随访。严XX在治疗期间严某某为其垫支费用115996.00元。

      2023年3月30日,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XX的损伤:1、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致脊髓损伤后遗排便功能轻度障碍及双下肢不全瘫为八级伤残。2、误工期150—210日、护理期70—100日,营养期90—120日。

       本次事故给严XX身体和精神造成为了严重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严XX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聪华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严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516481.53元。

      争议焦点:1、赵某某是否是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合伙债务?2、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3、严某某和唐某某是否应对严XX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如何划分责任?严XX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分析问题:1、赵某某是否是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合伙债务?从本案的事实可见,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赵某某与严某某、唐某某三人达成合意,共同投资购买二手挖掘机从事挖路运木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三人在这期间施合伙关系。2022年3月16日,赵某某与严某某、唐某某三人进行合伙清算达成退伙协议,赵某某退出合伙,不再具有合伙人的身份,不是合伙人,合伙人由原来的赵某某、严某某、唐某某三人变更为严某某和唐某某两人。挖掘机受损,驾驶人严XX受伤的事故发生于2022年8月20日,即赵某某退伙之后。因此,严某某和唐某某应当承担合伙债务,赵某某不承担合伙债务。

       2、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严XX是挖掘机的驾驶员,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该挖掘机是严某某和唐某某合伙共同经营的非法人组织的合伙关系,由合伙人严某某和唐某某向严XX支付劳动报酬,严某某和唐某某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严XX不是向严某某和唐某某交付劳动成果,双方交换的是劳动本身而不是劳动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具有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具有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

      3、严某某和唐某某是否应对严XX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严某某和唐某某合伙经营挖掘机,严XX为严某某和唐某某驾驶挖掘机,为其共同经营的合伙事务创造价值,严某某和唐某某对挖掘机产生的利润有权分配,同时对严XX受伤产生的债务有义务进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由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严某某和唐某某应当对严XX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严XX与严某某、唐某某之间如何划分责任?严XX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严XX取得挖掘机操作证,具有驾驶挖掘机的操作资格,2022年8月20日,严某某要求严XX启动挖掘机,严XX对严某某说,挖掘机停放的路段很虚,不能动,需要砌墙,严XX已经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没有完全阻止严某某不合理的要求,仍然继续操作致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但并非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致,不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不采取措施,而是预见了危险的存在,同时向严某某提出了需要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严某某没有采纳意见。因此,严XX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重大过错,而是一般过错,严某某、唐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严XX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唐某某、严某某连带赔偿严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20676.2元;严XX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唐某某、严某某连带赔偿严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8608.58元;严XX自己承担10%的责任。

       心得体会:法律事实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以存在的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确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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